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4民初621号
原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沧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MA08JNAP91。
负责人:张盈盈,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82694439R。
法定代表人:吴英彪,系经理。
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与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润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史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