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金雨建筑工程队、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2858号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金雨建筑工程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雅宁园小区3-1-201号储藏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92MA0FX43L2D。
经营者:范金雨,男,199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雅宁园小区3-1-201号储藏间。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英,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骅区黄河东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82694439R。
法定代表人:吴英彪,经理。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金雨建筑工程队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94979.4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金雨建筑工程队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金雨建筑工程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794979.4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董宪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治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