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6414号
原告: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来仪(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其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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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刘 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