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民初6916号
原告: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聊城路16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0783459394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2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00082694439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魏 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