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22民初871号之二
原告:萧县恒林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萧县姬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RPP1U1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82694439R。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萧县恒林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萧县恒林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萧县恒林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萧县恒林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15元,减半收取计2107元,由原告萧县恒林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