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山东华海船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复议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1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鲁执复字第160号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山东华海船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33号自来水大厦十层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任柏青,组长。
委托代理人:郑世杰,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吉峰,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烟台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范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光夏,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煜峰,系烟台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复议人山东华海船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下称华海公司破产管理人)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15)青海法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复议人华海公司破产管理人提出,青岛海事法院(2015)青海法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具体为:青岛海事法院法官王春浩既是本案执行实施阶段执行裁定书所载合议庭的审判员,又是执行异议阶段(2015)青海法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所载合议庭的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青岛海事法院(2015)青海法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违反了这一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烟台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原被执行人山东华海船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青岛海事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了(2014)青海法执字第7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执行人的拍卖申请,成立华海1001拍卖委员会,依法评估拍卖上述已查封扣押船舶,所得款项用于清偿相关债务”,该裁定书所记载的合议庭成员为:安建之、王春浩、王昊。2014年10月27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了(2014)青海法执字第7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停止对华海1001轮的拍卖”,该裁定书所记载的合议庭成员为:安建之、王春浩、王昊。2015年10月10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了(2015)青海法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对华海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异议进行了审查,并驳回了华海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异议,该裁定书所记载的合议庭成员为:王春浩、匡浩、周戴娜。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本案中,青岛海事法院在审查华海公司破产管理人所提执行异议过程中,合议庭审判长是王春浩,而王春浩同时又是(2014)青海法执字第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实施人员。因此本案执行异议审查程序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海事法院(2015)青海法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
二、本案由青岛海事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启江
审判员 陈远生
审判员 陈居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