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嘉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29民初5094号
原告:***,男,199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
被告:嘉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告: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吉祥路盛世花园E座21301号。
被告:烟台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新工业园福新路东。
原告***与被告嘉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烟台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崔维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建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