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3544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岛东路100号。
委托代理人:曲和正,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莱山街道办事处北屯村35号附1号。
被执行人:烟台佳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秦山路2号内1号楼A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佳通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510000、逾期付款损失212218.03元,(自2018年9月24日暂计至2020年10月2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上浮50%计算),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被执行人烟台佳通物流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仍以剩余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调解费1014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102.66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于2021年6月1日案,6月5日通过邮寄送达(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和2021年11月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保险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已扣划15355.24元(已转执行费),账户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申请执行人不需要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在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已保全续封,距查封期限还有一年,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2022年10月份提交续封申请。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
3、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名单,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目前本案未执行的欠款1739460.69元。
5、终本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悬赏执行。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昌范
审判员 赵玉涛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