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初7903号之一
原告:贵阳***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坂镇。
法定代表人:张梅然,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方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维安众创产业园4栋7层1号。
法定代表人:方元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性,1986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贵阳***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方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贵阳***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5元、保全费1180元(原告已预交),由贵阳***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章振玺
书 记 员 梁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