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1民初728号
原告:贵州鑫旺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羊龙村贵州金石亿隆置业有限公司门面G栋G-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MA6HHH897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方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维安众创产业园4栋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84675215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贵州鑫旺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方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鑫旺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鑫旺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贵州鑫旺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德彬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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