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渝0231民初1165号
原告:重庆方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维安众创产业园4栋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8467521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垫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新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1008679580H。
法定代表人:**,该政府镇长。
原告重庆方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垫江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方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垫江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方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建设工程款3391802.60元,并支付延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其中,以3591802.6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7%计算为134353.10元(3591802.60×3.7%÷365×369);以3391802.6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65%计算)。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2日,原告中标了被告公开发包的“垫江县2019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农安社区公路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同月27日,双方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约定该工程承包范围为本项目施工设计图及图说所示全部工程内容,包括答疑、补遗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合同价格形式为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的期限为以收到审计报告后28天内;质量保修金为经审计单位审计后的结算总价的3%;缺陷责任期24个月;因合同发生争议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等。2020年11月8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就《合同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变更,对原工程施工范围、材料、做法等多项进行了变更,就变更后新增子项单价也进行了约定。该工程2020年8月21日开工,2021年6月29日施工完成,2021年7月5日竣工验收。被告委托重庆市忠龙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工程结算审核,该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出具了《业务报告书》,审定结算金额9202495.24元。工程施工期间,被告陆续支付了工程款5334617.78元,扣除质保金276074.86元,被告还应在审计报告收到后28天内(即2022年2月15日前)付清结算款3591802.60元。被告经催收后于2023年1月18日支付了200000元,尚欠3391802.60元至今未支付。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垫江县***人民政府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异议,但希望原告在利息支付方面能够让步,请求判决给予两年的时间来支付这笔款项。
本院认为,被告垫江县***人民政府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垫江县2019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农安社区公路油化工程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被告至今未全面履行支付原告工程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3391802.60元及延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2022年2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期间的利息以3591802.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3年1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391802.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判决履行期限给予两年时间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垫江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方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91802.6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022年2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期间的利息以3591802.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3年1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391802.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方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7505元,由被告垫江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冉 亚
书 记 员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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