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康乾泳池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执复4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国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6859038F。

法定代表人:李春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池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嘉松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972494384。

法定代表人:刘亚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红潮,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定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5执异3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终结。

定远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池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乾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中源公司二个账户中款项合计1305100元,中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返还执行款。主要理由是:执行法院查封、扣划中源公司在广发××深圳市××支行、涡阳农村商业银行的二个账户均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违反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的规定。

定远县人民法院查明,康乾公司与中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皖1125执2579号。因中源公司涉及另一起执行案件,执行中于2020年11月24日强制扣划了中源公司在广发××深圳市深圳湾支行(账号为95×××44)账户存款1279500元(转入本案957391元)。另扣划中源公司在安徽省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20000222613110100000059)账户存款25600元。

定远县人民法院认为,中源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为法院强制冻结的账户为农民工工资账户,扣划的资金系中源公司专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但从中源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仅能看出中源公司因经营需要在安徽省××商业银行和××银行深圳市深圳湾支行开设了两个账户,账户申请书上仅勾选了账户性质为专用,提供的安徽农金印鉴卡上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字样系手写添加,故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其异议应予驳回。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

中源公司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20)皖1125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及相关冻结、扣划裁定。事实与理由: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中源公司未收到执行通知书,执行法院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保障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的营运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扣划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中源公司被扣划的两个账户均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执行法院冻结、扣划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裁定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规定系管理性规范,执行法院未在三日内送达执行通知书,也不影响冻结、扣划行为的效力。中源公司没有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协议,所提供涡阳农村商业银行的开户申请书、账户交易明细表、涡阳农村商业银行代付业务协议书、安徽农金印鉴卡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源公司所提供广发银行开户申请书(复印件)系孤证,且模糊不清,没有证明力,不能证明该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源公司复议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定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5执异3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广斌

审判员  王训贤

审判员  谭庆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施承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