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6执28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国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6859038F。
法定代表人:李春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定远县炉桥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定远县炉桥镇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50032195773。
法定代表人:黎恩晋,系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与定远县炉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定远县炉桥镇人民政府已经将该笔债务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126执29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