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康乾泳池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125执异36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康乾泳池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乾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的理由为本院强制冻结的账户为农民工工资账户,扣划的资金系该账户中专用的农民工工资,但从中源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仅能看出中源公司因经营需要在涡阳农村商业银行和广发银行深圳深圳湾支行开设了两个账户,账户申请书上仅勾选了账户性质为专用,提供的安徽农金印鉴卡上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字样系手写添加,故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其异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康乾公司与中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皖1125执2579号。因中源公司涉及另一起执行案件,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强制扣划了中源公司在广发银行深圳深圳湾支行(帐号为95×××44)账户存款1279500元,转入本案957391元。同日,扣划了中源公司在涡阳农村商业银行(帐号为20000222613110100000059)账户存款25600元。
驳回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戴如安 审判员  许 峰 人员陪审员宋岚
书记员  张焕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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