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4998号
原告: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87号国金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李春峰,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董事长。
原告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铁龙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6.5元,由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闫冉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晓文
书 记 员 许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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