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森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鼎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福森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82民初585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对原告福鼎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福森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闽0982民初58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闽0982民初585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一行“案件受理费13,491元,减半收取计6,745.5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3,941元,减半收取计6,970.5元”。

审判员  陈雪仙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斯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