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82民初1741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振,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垚,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君竹路65号聚星花园三号楼03店面(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6850627055。
法定代表人:陈学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26元,减半收取计12,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健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雪怡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