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同顺胜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1454号
申请人:沧州***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小屯村。
法定代表人:齐浩。
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蠡塘河路。
法定代表人:赵春斌。
被申请人: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南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金继彬。
沧州***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 灿
人民陪审员  周云生
人民陪审员  周福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