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1454号
申请人:沧州***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小屯村。
法定代表人:齐浩。
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蠡塘河路。
法定代表人:赵春斌。
被申请人: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南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金继彬。
沧州***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 灿
人民陪审员 周云生
人民陪审员 周福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