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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24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确认因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靖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工程款1627814元、机械费121415元,共计1749229元。于2020年11月23日支付30万元(已支付),于2020年12月15日前支付30万元,剩余1149229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完毕。案件受理费1027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000元由被执行人某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愿履行了本案案件款并已全部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案件款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