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靖边县宇龙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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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24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确认因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靖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工程款1627814元、机械费121415元,共计1749229元。于2020年11月23日支付30万元(已支付),于2020年12月15日前支付30万元,剩余1149229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完毕。案件受理费1027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000元由被执行人某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愿履行了本案案件款并已全部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案件款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