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6219号
原告: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无城南门外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698951659A。
法定代表人:金继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宏明,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生,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
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款2181870.62元及逾期利息(以2181870.62为基数按同期银行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7月9日至所有款项返还为止),利息暂计为10万元,计2281870.62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日,原、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原告将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迎宾快速路桥梁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承包方式为:被告对承包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及合同中未明确的和本工程有关的一切工作内容承包,自负盈亏。被告另承诺如项目发生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和经济纠纷与原告无关,由其承担一切责任与损失。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以原告名义与沧州同顺胜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于2021年7月9日被法院判决并执行扣划了原告2181870.62元。根据双方的《劳务分包协议书》和被告的承诺,被告应返还原告垫付的上述款项。现诉至贵院,望判准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将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迎宾快速路桥梁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本案诉争标的系因原、被告在履行该合同的过程中产生,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是基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其财产损害。因此,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在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故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综上,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汤维胜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姜 珊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