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民初817号
原告: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无城南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金继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宏明,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生,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 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迟崇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