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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无为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等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皖0225行初29号 原告***,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市人,住陕西省镇巴县。 委托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无为市无城镇裕溪路与幸福路交叉口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无城南门外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69895165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徽培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无为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及第三人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及待遇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