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临民二初字第753-2号
原告: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南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楼**,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永宁龙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行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永宁龙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8年8月5日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2008)临民二初字第7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2008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永宁龙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长罗 小 平
代理审判员 ******;笑 庆
人民陪审员 金 耿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洪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