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96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宏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宝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9民终496号
上诉人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宏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宝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0)苏0982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供了新证据,导致本案相关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0)苏0982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49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周永军 审判员  陈素娟 审判员  胥 霞
书记员  王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