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中宏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321执保229号
申请人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宏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鲁0321财保14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宏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伟
书记员  马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