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321财保280号
申请人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宏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宏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少贵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