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中宏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147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工业二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90600168C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霞,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涵,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宏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12号楼1002-1003、1010-1011室(CN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760504121R
法定代表人:陈跃中,经理。
申请人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宏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鲁0321财保147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鲁0321执保229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宏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宏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宏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