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宏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2553号 原告: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883108663,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宏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760504121R,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12号楼1002-1003、1010-10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宝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2975352N,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宏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宝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苏0982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4月9日,该案经原告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在重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庭外和解,原告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94元,减半收取76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97元,由原告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吴 诚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周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