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1527号
原告:新沂市唐店街道龙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沂市唐店街道龙河村。
法定代表人:邢齐超,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怡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陆亚州,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沂市唐店街道龙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新沂市怡景园林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新沂市唐店街道龙河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沂市唐店街道龙河村村民委员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沂市唐店街道龙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沂市唐店街道龙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张成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