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晟世琦达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晟世琦达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供热中心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04民初5406号
申请人(原告)天津市***达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前楼)804室。
被申请人(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供热中心,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4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五马路9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第三人)天津市晟世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前楼)618室。
法定代表人于长影。
被申请人(第三人)天津艾福爱斯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北区万柳村大街56号(职工大学教学楼2楼243室)
法定代表人***。
我院受理的申请人原告天津市晟世琦达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供热中心、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天津市晟世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艾福爱斯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晟世琦达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供热中心的账户存款1160万元,并提交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市晟世琦达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供热中心的账户存款116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日
书记员**
注:本次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期限详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如财产保全申请人要求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应于到期日前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依据本裁定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