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225民初4473号
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白沙页岩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融水县融水镇新国村白沙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3307522642。
法定代表人:管善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广西元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实验区钦州港片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中马国际科技园3号楼第五层东面位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482129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白沙页岩砖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元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白沙页岩砖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融水苗族自治县白沙页岩砖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融水苗族自治县白沙页岩砖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