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225执1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元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北流市北流镇永顺扩充区大碑头-C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482129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融水县中悦中药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新国村泥坳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MA5NDWHC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元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融水县中悦中药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作出的(2021)桂0225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融水县中悦中药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元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5449749.7元及利息(另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融水县中悦中药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本院已裁定查封,但因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融水县中悦中药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不动产、金融理财、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财产。再查明,被执行人注册地为融水县融水镇新国村泥坳岭,目前公司已歇业、停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融水县中悦中药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为5449749.7元及利息(另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融水县中悦中药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元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融水县中悦中药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元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