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执3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吉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任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操,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凯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梅景玮,该公司总经理。
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20)驻仲裁字第0622号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11日就南吉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凯润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无财产。
二、通过委托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场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的规定,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20)驻仲裁字第0622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琳璘
审判员 董卓亚
审判员 谭清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