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4258号
原告:上海徽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工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任雪艳,职务不详。
被告:上***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汪婷婷,职务不详。
被告: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松,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徽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工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上***机电有限公司、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徽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以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徽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陈巨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田一夫
书 记 员 田一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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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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