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02民初1906号
原告:天津市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汉公路28公里处亿雄建材市场内**门**。
法定代表人:郭凤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文杰,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星岛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马家寨乡文新村****。
法定代表人:王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星岛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76元,减半收取4288元,由原告天津市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华
人民陪审员 涂电波
人民陪审员 肖忠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毛冰超
书记员徐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