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24民初8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汉公路28公里处亿雄建材市场内四号门2号。
法定代表人:郭凤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文杰,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星岛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马家寨乡文新村一组九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璇,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天津市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星岛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鄂1024民初83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星岛生态旅游有限公司资金2364499.12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原告天津市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就本案达成和解,现原告天津市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本案财产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中对被申请人湖北星岛生态旅游有限公司资金2364499.12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继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杏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