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津03行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汉公路28公里处亿雄建材市场内四号门2号。
法定代表人郭凤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冀文杰,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
法定代表人张斌,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崔忠南。
委托代理人徐国颖,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规划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7行初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7行初4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曹 伟
审判员 闫树超
审判员 魏 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元丽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