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执异21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程丹,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水利规划院)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京仲裁字第0409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18)京01执487号]过程中,**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述称:一、在本案裁决书送达**之前,水利规划院就恶意隐瞒真相违反法定程序申请执行。同时,2018年初,水利规划院就将涉案房屋封堵并霸占房屋内全部财物,造成**无法履行腾退义务;二、水利规划院仍拖欠**人民币八千元,因此,**不应向水利规划院履行还款义务;三、贵院明知上述事实,仍多次异地传唤**,有损司法权威。鉴于上述事实,异议请求如下:一、请求贵院追究水利规划院违规申请执行、强行阻止**履行裁决义务并霸占**财物的违法责任并责令水利规划院承担**因此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财物损毁等各项经济损失;二、撤销执行通知书;三、解封涉案房屋内的所有财物,对涉案房屋内财物损失进行证据固定;四、在**履行裁决义务障碍清除前,不再对**进行传唤;五、本案执行费及迟延履行金、滞纳金等费用,均由水利规划院承担。
水利规划院称:一、**持有涉案房屋钥匙,其可自行进入房屋并腾退房屋,水利规划院并未霸占其财产;二、裁决书不存在错误问题,执行程序合法有效,不应当撤销执行通知;三、法院执行中并未查封涉案房屋,不存在解封问题;四、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等均应由**承担。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8年3月1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京仲裁字第0409号裁决书,裁决:一、**立即腾空并向水利规划院返还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xxx号院南楼一层南侧的房屋;二、驳回水利规划院的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11126.99元(已由水利规划院预交),双方各承担50%,**应向水利规划院支付代其垫付的仲裁费5563.49元。
裁决生效后,**未自动履行裁决书确定义务,水利规划院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向**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其他异议申请并非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所提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