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

**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民申31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沃兴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宝,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沈来新,院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
负责人:王兵,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水利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1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2018年10月19日下午3时50分,申请人**驾驶×××小轿车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至海淀区四季青桥西侧辅路,被申请人水利院司机乔爱兵驾驶的×××由南向南掉头时违规,两车直接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申请人负全责。车祸导致**受伤住院,危及其和胎儿的生命安危。胎儿胎心胎动处于严重异常状态,医生要求24小时随时进行检测,更造成**身体、心理和精神上遭受巨大打击,使得其长期处于极度压抑和抑郁的状态。交通事故受伤后,**的精神受到很大刺激,无法正常工作,经济十分困难。其丈夫常年在非洲从事一带一路工程建设,两个孩子年幼需要申请人抚养。**再审申请理由如下:(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新证据为家人出具的车祸后抑郁加重的证明。(二)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法院认为因**在一审中经法官释明后仍放弃鉴定,造成法院无法查清其诊疗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理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关于**主张的早产问题,因病历记载婴儿为足月新生儿,故**以早产为由主张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依据。二审法院歪曲了**的医疗诊断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是造成**紧急住院诊疗的直接原因,被申请人理应承担责任,支付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律师费、复印费等。2.**的产后抑郁症是典型的多因一果情形,占据主导地位的原因就是交通事故的意外冲击。被申请人一方自车祸之后,从来没有任何问候,更别说是出于人之常情去医院看**的情况。对方的冷漠态度让申请人无法从车祸现场的阴影中出来。申请人的伤害与交通事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律师代理费应当支持。**因本起事故而引发心理和精神伤害,致其患有产后抑郁症,为维护其权益而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并无不当,所支出的费用是为实现合法权利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侵权人承担。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作为待产孕妇遭遇交通事故,入院后产生系列治疗费用,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明确医疗费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是诉讼中常见的、必要的查清事实的手段。因**在一审中经法官释明后仍放弃鉴定,造成法院无法查清其诊疗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一、二审法院认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
关于一、二审法院认定的费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出于保护胎儿安全的考虑,入院进行检查,由此产生的检查费用系因侵权行为造成,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入院当天的检查费用,具备合理性,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关于**分娩的费用,因分娩行为不论本案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均为必然要发生的事实,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关于分娩的相关费用,并无不当。**治疗自身疾病所发生的费用,亦不能向侵权人主张。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复印费等,在**放弃鉴定造成本案事实无法查清的基础上,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关于胎儿早产问题,因病历记载婴儿为足月新生儿,故**以早产为由主张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依据,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主张的抑郁症问题,因病历显示其为“产后抑郁症”,法院难以断定其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而**放弃鉴定亦造成法院无法查清该疾病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故针对**患有抑郁症造成的相关损失,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申诉审查阶段,**提交其家庭成员的证言,试图证明其车祸后抑郁加重的状况,该份材料难以证明**患抑郁症系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关联性难以确认。该材料不属于申诉审查阶段才能获得的新证据,不能证明其再审理由成立,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不予采纳。
申诉审查阶段,**一方希望法院在对本案进行调解,经办案人员努力,水利院一方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遵从生效判决结果。因难以达成一致,调解未果。
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形,本院仍需指出,**本身系高龄产妇,因本次交通事故而造成一些情绪紧张,在所难免,法院对此予以充分理解。但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评价必须以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在**不申请鉴定对该因果关系予以明确的前提下,法院对**的请求不予支持,系依法作出的判断。本院希望**能对自身患有的抑郁症予以积极治疗,乐观对待生活,祝愿早日康复,并祝愿孩子健康成长。
综上,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处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 东
审判员 陈伟红
审判员 史利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劲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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