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8财保14号之一
保全申请人:鹿邑真源医院,住所地鹿邑县卫真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号)52411628MLG716784X。
法定代表人:安俊涛,院长。
被申请人: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96762245U。
法定代表人:李伏明,执行董事。
保全申请人鹿邑真源医院与被申请人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豫1628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9518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期限为一年。2020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20)豫1628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鹿邑真源医院的诉讼请求。鹿邑真源医院不符,提起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豫16民终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鹿邑真源医院与被申请人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终结,判决已经生效,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在诉前的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9518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汲留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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