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02民初2131号
原告:安阳华盛恒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2号楼3单元7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曾群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安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安阳华盛恒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安阳华盛恒信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华盛恒信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华盛恒信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阳华盛恒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敬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玮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安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