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2民初754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惠民县村民,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利,惠民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威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93号2幢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83996789M。
法定代表人:卢钦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亭,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威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威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许孝坤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淑珍
书记员扈译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