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腾建设有限公司

费县大田庄乡五圣堂村村民委员会、山东威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执异6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费县大田庄乡五圣堂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吉泰,主任。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远超(村会计),男,1993年9月
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威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钦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月飞(公司职工),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闫加省,费县上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作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威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费县大田庄乡五圣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费县大田庄乡五圣堂村民委员会不服本院对其财务账户的强制执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异议人费县大田庄乡五圣堂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吉泰与诉讼委托代理人王远超、申请执行人山东威腾建设有限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月飞、闫加省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费县大田庄乡五圣堂村民委员会称:请求费县人民法院依法返还被法院扣划的异议人在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设立账户内的资金。事实与理由:费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扣划了异议人在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设立账户内的资金,该资金仅有10000余元是异议人村委的资金,其余的资金均为上级拨付的扶贫资金和专项资金;还有一块资金是大田庄乡经管站工作人员在2021年8月份调账时误调入我村账户内的资金,误调入的资金需要退回经管站账户,所有资金的项目附另页说明。五圣堂村欠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请申请执行人理解,因五圣堂村外欠债务数百万元,确实无能力履行调解书义务。
申请执行人山东威腾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请求事项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费县人民法院冻结异议人名下财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民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异议人名下财产查封冻结没有瑕疵和过错,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异议人提到的专项资金我方不予认可,异议人也没有合法的相关证据加以证实,因此,其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经审查查明,原告山东威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费县大田庄乡五圣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鲁1325民初314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费县大田庄乡五圣堂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工程款60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工程款46万元,余款原告放弃。如逾期,以实欠数额为基数,自2020年7月17日始按月利率8%)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4908元减半收取7454元,由原、被告均担。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1325执2159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鲁1325执2159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费县大田庄乡五圣堂村民委员会村收入613000元,并于2021年9月22日提取了被执行人费县大田庄乡五圣堂村民委员会在费县大田庄乡财经服务中心名下的账户9160××××0200[00013]内资金569300元。为此,异议人提出上述异议。
听证中,异议人向法庭提交了大田庄乡经营管理站出具的《关于大田庄乡五圣堂村代管资金的情况证明》,对各项代管资金情况进行标注说明;提交了《关于费县人民法院扣划五圣堂村银行账户资金的异议及情况说明》,内容为:你院于9月22日从大田庄乡经管站在费县乡财经服务中心账户的五圣堂子账户扣划账户资金余额569300元。扣划资金中有267651元是大田庄乡财经服务中心账户资金,需要调回大田庄乡财经服务中心账户,现申请你院及时返还扣划资金中有267651元,以便调回资金。具体情况如下:依据农村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大田庄乡经管站每月需调整辖区内村级子账号余额,8月16日各村审计结算村级账务后,经管站工作人员到费县支行进行账薄余额调整。五圣堂子账户当日调整后余额应为348449.15元,调整前五圣堂账薄余额为297390.35元,需要调入资金51058.8元。因工作人员失误,错把账薄余额297390.35元看成29739.35元,为达到调整后余额应为348449.15元,当日向五圣堂子账户调入318709.80元,多调入267651元。多调入的267651元不是应调入五圣堂子账薄的款项,需要调回大田庄乡财经服务中心账户。另外还提交了经济往来明细帐及收款收据、会议记录一宗及山东费县支行账户明细等证据。拟证实自己的主张。
2021年11月9日,本院到费县大田庄乡农村经营管理站进行了调查核实,询问了该站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经核实,本院认定2021年8月16日因工作人员失误多调入异议人子账户的资金267651元不属异议人资金。并认定《关于大田庄乡五圣堂村代管资金的情况证明》中以下资金为专项资金:1、党员教育基金(党员教育专项资金)2600元;2、蒙山路拆迁补偿款(修路补偿给农户)1920元;3、收审记整改资金(王昭田、孙宗法个人款)25507.51元;4、2019年“七一”外出学习费用(党员教育专项资金)2600元;5、利民协会资金(协会扶贫资金)25417.42元;6、新冠疫情捐款2000元;7、新冠疫情处置专项经费408元;8、第一书记专项经费10000元;9、张天民零工款(应退回户里)3720元;10、法院退回王照亮款(葛万友、王光兰的养老保险款)6544元(66098元-6544元=59554元系承包费等其他收入,非专项资金);11、土地流转及看管费(王付香、林化祥看管费、及打谷场王吉银、林清斌占地补偿费)51058.8元;12、9月份土地增减挂资金(堂子学校占地补费:王昭田、王兆祥、刘道叶、王庆亮、王昭法、王涛、王昭顶、王昭良)37512元。以上共计169287.73元为专项资金。其他如扶贫项目收益等,在当前已整体脱贫的情况下,该收益使用存在不确定性,应为村集体收入。其余款项无确切证据证实系专项资金,本院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案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及回执、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本院调查材料认定的,其证据材料均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是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扣留等执行措施。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返还被扣划的资金569300元。根据本院查明认定的事实,该资金中267651元系因工作人员计算失误,不属异议人资金,另169287.73元为专项资金,余款132361.27元非属专项资金。异议人主张本院扣划部分款项属于用于扶贫项目的专款专用资金,该资金包含投资入股收益分红等,但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系专项资金,该资金本质上属村集体经营收益,并非上级拨付的、用于精准扶贫的专项资金;且在当前整体脱贫目标已经实现的情况下,异议人主张该笔资金用于扶贫,具有不确定性。对其他款项的专属性亦无有效证据证实。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异议人的非专项资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但对专项资金的扣划应予纠正。对异议人的其他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停止对异议人费县大田庄乡五圣堂村民委员会9160××××0200[00013]内资金436938.73元(569300元-132361.27元=436938.73元)的执行,返还原账户。
二、驳回费县大田庄乡五圣堂村民委员会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长  王兆海
审判员  霍雁军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令珠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执异6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费县大田庄乡五圣堂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吉泰,主任。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远超(村会计),男,1993年9月
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威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钦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月飞(公司职工),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闫加省,费县上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作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威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费县大田庄乡五圣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费县大田庄乡五圣堂村民委员会不服本院对其财务账户的强制执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异议人费县大田庄乡五圣堂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吉泰与诉讼委托代理人王远超、申请执行人山东威腾建设有限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月飞、闫加省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费县大田庄乡五圣堂村民委员会称:请求费县人民法院依法返还被法院扣划的异议人在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设立账户内的资金。事实与理由:费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扣划了异议人在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设立账户内的资金,该资金仅有10000余元是异议人村委的资金,其余的资金均为上级拨付的扶贫资金和专项资金;还有一块资金是大田庄乡经管站工作人员在2021年8月份调账时误调入我村账户内的资金,误调入的资金需要退回经管站账户,所有资金的项目附另页说明。五圣堂村欠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请申请执行人理解,因五圣堂村外欠债务数百万元,确实无能力履行调解书义务。
申请执行人山东威腾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请求事项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费县人民法院冻结异议人名下财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民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异议人名下财产查封冻结没有瑕疵和过错,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异议人提到的专项资金我方不予认可,异议人也没有合法的相关证据加以证实,因此,其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经审查查明,原告山东威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费县大田庄乡五圣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鲁1325民初314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费县大田庄乡五圣堂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工程款60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工程款46万元,余款原告放弃。如逾期,以实欠数额为基数,自2020年7月17日始按月利率8%)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4908元减半收取7454元,由原、被告均担。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1325执2159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鲁1325执2159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费县大田庄乡五圣堂村民委员会村收入613000元,并于2021年9月22日提取了被执行人费县大田庄乡五圣堂村民委员会在费县大田庄乡财经服务中心名下的账户9160××××0200[00013]内资金569300元。为此,异议人提出上述异议。
听证中,异议人向法庭提交了大田庄乡经营管理站出具的《关于大田庄乡五圣堂村代管资金的情况证明》,对各项代管资金情况进行标注说明;提交了《关于费县人民法院扣划五圣堂村银行账户资金的异议及情况说明》,内容为:你院于9月22日从大田庄乡经管站在费县乡财经服务中心账户的五圣堂子账户扣划账户资金余额569300元。扣划资金中有267651元是大田庄乡财经服务中心账户资金,需要调回大田庄乡财经服务中心账户,现申请你院及时返还扣划资金中有267651元,以便调回资金。具体情况如下:依据农村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大田庄乡经管站每月需调整辖区内村级子账号余额,8月16日各村审计结算村级账务后,经管站工作人员到费县支行进行账薄余额调整。五圣堂子账户当日调整后余额应为348449.15元,调整前五圣堂账薄余额为297390.35元,需要调入资金51058.8元。因工作人员失误,错把账薄余额297390.35元看成29739.35元,为达到调整后余额应为348449.15元,当日向五圣堂子账户调入318709.80元,多调入267651元。多调入的267651元不是应调入五圣堂子账薄的款项,需要调回大田庄乡财经服务中心账户。另外还提交了经济往来明细帐及收款收据、会议记录一宗及山东费县支行账户明细等证据。拟证实自己的主张。
2021年11月9日,本院到费县大田庄乡农村经营管理站进行了调查核实,询问了该站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经核实,本院认定2021年8月16日因工作人员失误多调入异议人子账户的资金267651元不属异议人资金。并认定《关于大田庄乡五圣堂村代管资金的情况证明》中以下资金为专项资金:1、党员教育基金(党员教育专项资金)2600元;2、蒙山路拆迁补偿款(修路补偿给农户)1920元;3、收审记整改资金(王昭田、孙宗法个人款)25507.51元;4、2019年“七一”外出学习费用(党员教育专项资金)2600元;5、利民协会资金(协会扶贫资金)25417.42元;6、新冠疫情捐款2000元;7、新冠疫情处置专项经费408元;8、第一书记专项经费10000元;9、张天民零工款(应退回户里)3720元;10、法院退回王照亮款(葛万友、王光兰的养老保险款)6544元(66098元-6544元=59554元系承包费等其他收入,非专项资金);11、土地流转及看管费(王付香、林化祥看管费、及打谷场王吉银、林清斌占地补偿费)51058.8元;12、9月份土地增减挂资金(堂子学校占地补费:王昭田、王兆祥、刘道叶、王庆亮、王昭法、王涛、王昭顶、王昭良)37512元。以上共计169287.73元为专项资金。其他如扶贫项目收益等,在当前已整体脱贫的情况下,该收益使用存在不确定性,应为村集体收入。其余款项无确切证据证实系专项资金,本院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案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及回执、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本院调查材料认定的,其证据材料均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是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扣留等执行措施。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返还被扣划的资金569300元。根据本院查明认定的事实,该资金中267651元系因工作人员计算失误,不属异议人资金,另169287.73元为专项资金,余款132361.27元非属专项资金。异议人主张本院扣划部分款项属于用于扶贫项目的专款专用资金,该资金包含投资入股收益分红等,但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系专项资金,该资金本质上属村集体经营收益,并非上级拨付的、用于精准扶贫的专项资金;且在当前整体脱贫目标已经实现的情况下,异议人主张该笔资金用于扶贫,具有不确定性。对其他款项的专属性亦无有效证据证实。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异议人的非专项资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但对专项资金的扣划应予纠正。对异议人的其他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停止对异议人费县大田庄乡五圣堂村民委员会9160××××0200[00013]内资金436938.73元(569300元-132361.27元=436938.73元)的执行,返还原账户。
二、驳回费县大田庄乡五圣堂村民委员会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长  王兆海
审判员  霍雁军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令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