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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华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322民初3524号 原告:郯城县华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城街道城里一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郯城山之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93号2幢8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99983996789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2月20日生,汉族,郯城县******132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198号。 被告:***,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悦来二村22幢801室。 被告:***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城区人民路24号4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郯城县华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建设有限公司、***玥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郯城县华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67443095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赔偿原告租赁物品损失112562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4.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玥置业有限公司系郯城**城园小区开发商,被告山***建设有限公司、***、***、系郯城**城园小区施工方,2021年6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机械塔机、搅拌机、钢管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建筑设备用于郯城**城园小区工地,经结算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期间总租赁费92943095元,被告仅支付255000元,至今仍下欠67443095元租赁费未支付,被告在租赁原告建筑设备使用期间造成租赁物丢失损失价值112562元,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被告***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山***建设有限公司共欠原告郯城县华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费786992元(包含112562元租赁物损失),被告山***建设有限公司自愿于2023年6月5日前向原告郯城县华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于2023年6月1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23年8月15日前支付120000元,于2023年10月1日前支付12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146992元。如被告逾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应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利息以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3年5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一分计算)。以上款项支付到原告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号:16100202092********)。 二、如被告山***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偿还欠款,原告郯城县华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85元,保全费4520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代理费5000元,共计16605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