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腾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大力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威腾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5377号 原告:山东大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板泉镇阳光社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27MA3C5LGGOU。 法定代表人:常会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纪才,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威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93号2幢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83996789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威腾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区盛庄街道鲁南国际工业品采购中心第4K号楼12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NPH23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长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宝,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81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7********。 被告:***,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板泉镇***(书香苑小区建设工地办公室)。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72********。 被告:***,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利民街居委会。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8********。 被告:***,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苍山县庄坞镇河西村619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2********。 原告山东大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威腾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威腾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王**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大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大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大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490元,由原告山东大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鲁 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