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505民初1826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滨州经济开发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威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93号2幢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83996789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山东威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威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与***、***在2021年1月10日签订的协议证明;2.请求判决***、***、威腾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威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0日,在东营市垦利区××路××期工程的工地上,***、***、威腾公司雇佣***进行施工,***在18号楼顶层的楼梯间立模板时,突然刮起了风,将木头模板吹倒,由于没有安全防护栏,模板将***砸到了楼梯下面,致使***受伤,***、***陪***去工地附近的门诊进行治疗,由于***受伤后无法表达,***、***刻意隐瞒伤情,只让医生进行了简单的包扎处理,便通知***儿子来接***回家,***儿子赶到后,***、***对***的伤情再次隐瞒,声称伤的并不严重,回家养几天就好了,并骗取***及其儿子签订了赔偿协议。2021年1月20日,***的伤情不见好转,便去桓台县起风整骨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跟骨骨折、左尺桡骨远端骨折、左手舟骨撕脱骨折、左手三角骨撕脱骨折,住院8天,骨折处打了钢板,一年后还需要二次手术。***认为,***、***、威腾公司故意隐瞒事实,骗取***签订了协议,导致***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导致***病情恶化,严重损害了***的健康权,经多次协商未果,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辩称,对***受伤的过程不知道。当天下午三点多***给***打电话说***在建筑工地受伤了让***过去看看,***去施工地宿舍看到他们几个已经坐在那里了,听他们说***的儿子一会过来,***在外面等了一会后***儿子就来了,协商结果是由***还是威腾公司给***2万块钱,具体是谁付不清楚,忘了是谁让***在协议上签字证明最终给***2万块钱,***记得***让***去检查,具体情况不知道,4点钟左右***就离开了。 ***辩称,1.***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已过法定除斥期间,***无权要求。***称***欺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协议系***亲笔书写,就受伤的部位描述清楚,不存在欺诈,而且***受伤后第一时间到医院拍片,清楚自己的受伤情况,签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主张因此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与其在工地发生伤害不具有因果关系,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让***找到***到***处从事劳务,而且是第一天,***与***仅存在个人劳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伤害行为,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具有过错,也应当减轻受雇人的责任。 威腾公司辩称,1.威腾公司将劳务分包给***,威腾公司与***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威腾公司没有任何赔偿责任或义务。2.***是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已生效并已履行完毕的协议,但欺诈显然是不存在的,若***现更改理由则实际已经超出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因此***要求撤销该协议的主张不能成立。3.受伤后***已经在东营当地医院进行了拍片和检查,***以及医生对伤情是非常清楚的,***及其儿子均明确知道***仅需要保守治疗即可,没有手术的必要,***坚持回家自行修养,但十几天后却出现了必须手术的严重伤情,说明***自身未妥善处理或发生了二次伤害,这显然不应由***、***、威腾公司承担责任。故***的起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月10日,在垦利区××期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楼房顶层抬板材过程中摔下楼梯受伤。当日,***及其儿子***与***、***签订《协议证明》,载明:***2021年1月10日在文庭家园三期工程施工当中左脚左手骨折,经双方协商一次性赔偿20000元,以后出现任何问题与威腾公司无关;于2021年1月12日一次性付清20000元整。该20000元,***已经向***赔偿。 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28日,***在****整骨医院住院治疗8天,产生医疗费19372.7元;在此次住院过程中,***于2021年1月21日接受左跟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左桡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8日,***因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在惠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产生医疗费7725.47元。 根据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2021年1月10日事发之日是***在涉案工地上工的第一天,***到劳务市场联系的***等人并将其送至工地干木工,并由***向***发放工资。***称其为“***”打工,***让其开车拉人,“***”把工资转给***,***负责代发工资。***称威腾公司将涉案工程的部分木工活包给了***,***又将部分劳务分给了***,***去劳务市场找人干活,***给***按人员支付劳务费。威腾公司称威腾公司将部分木工活包给了***,跟***没有直接关系。证人**称**与***一同去涉案工地干活,事故当天也即上工的第一天,上工前工地上并没有给他们进行安全教育,仅是发了安全帽,工地上也没有其他的安全措施,也没有让系安全带。 根据***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东营垦利区人民医院法医***定所对***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期限进行了鉴定,东营垦利区人民医院法医***定所于2022年3月9日出具垦医***定所[2022]临鉴字第7号《***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因外伤致左尺桡骨远端骨折、左手舟骨、三角骨撕脱骨折评定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80天,护理期限为60天。因此次鉴定,***支付鉴定检查费用1600元。 庭审中,***主张1.医疗费27098.17元,2.残疾赔偿金94132元,3.误工费400元/天×180天=72000元,4.护理费300元/天×12天+300元/天×60天=21600元,5.营养费120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8.鉴定费1600元;以上共计219830.17元。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1.***是否有权要求撤销其与***、***于2021年1月10日签订协议证明,2.***与***、***、威腾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各被告对***本次事故中是否存有过错及过错程度,3.***主张的各项费用应否予以支持。 对于焦点问题1,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包括基于重大误解、以欺诈手段、受第三人欺诈、以胁迫手段、显失公平情形下实施的行为。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条所规定的显失公平包括两项要件:主观上,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客观上,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本案中,***作为外来务工人员,只身在外,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摔伤,可以想见其在当时情景下的窘迫,虽然在***摔伤后工地上带其到医院或诊所拍片,***在当时未接受系统治疗的情况下对自己的伤情是缺乏判断能力的,***、***利用***的这一不利情形与其签订涉案协议证明明显存在故意,直接导致了***与***、***之间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显著不对称。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事故发生于2021年1月10日,***到医院就诊产生接近于20000元的医疗费的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28日,而***向本院申请***定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该申请时间距前述两个时间点均未超出一年的时间,故***的涉案撤销权并未消灭。综上,本院对***要求撤销涉案协议证明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焦点问题2,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由***在劳务市场招用并由***发放劳务费,***称涉案部分木工活由***在威腾公司处承包而来。结合***、***与***签订协议协商赔偿的事实,本院依法确认***与***、***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对于***与威腾公司之间的关系,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威腾公司不认可二者之间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故本院对***要求威腾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有责任也有义务提供安全的用工环境并对提供劳务者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以履行了上述义务,***、***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存在的过错较***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的过错大,结合涉案事故发生的过程以及双方存在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对***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对于焦点问题3,根据***提交的证据以及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本院依法确认***各项费用金额为:医疗费27098.17元、残疾赔偿金941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鉴定费1600元、误工费47066元/年÷365天×180天=23210.63元、护理费47066元/年÷365天×(12天×2人+48天×1人)=9284.25元、营养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结合对焦点问题2的分析,***、***应承担的数额为(医疗费27098.17元+残疾赔偿金941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鉴定费1600元+误工费23210.63元+护理费9284.25元+营养费600元)×7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110987.54元。扣除***支付的20000元,***、***尚应向***赔偿损失90987.54元。本院对***多主张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与***、***于2021年1月10日签订的协议证明;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0987.5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负担1349元,***、***负担9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