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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宏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炬坤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5财保18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宏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山村黄花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3241681。
法定代表人:闫炯,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炬坤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霓裳大道11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1778494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重庆宏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炬坤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了(2019)渝0115执保38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重庆炬坤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7981.51元,重庆宏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重庆炬坤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重庆宏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宏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万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冯中旬
书记员杨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