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炬坤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与重庆炬坤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16047号
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福安路2号4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71775322A。 法定代表人:高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炬坤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霓裳大道11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1778494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炬坤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依法向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11530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林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