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5民初5866号之一
原告重庆宏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炬坤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宏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宏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宏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90元,由原告重庆宏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左小银
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
人民陪审员 熊素兰
法官 助理 刘 琳
书 记 员 李巧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