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渝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03民初207号
原告:***,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革,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女,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重庆渝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花卉园西一路71号1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6884009G.
法定代表人:罗欢,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自分、重庆渝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其与被告重庆渝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92元,减半收取43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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